近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开始面临“诉讼爆炸”的挑战。其中不乏因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身试法导致的巨大风险。因此,多角度地构建CPA法律风险控制体系,提高行业信誉与执业质量势在必行。
一、细化修订《注册会计师法》
修订《注册会计师法》的第一步就是要对审计责任作出界定标准:(1)被审计单位或者第三方遭受了损失;(2)被审计单位的损失与注册会计师错误的审计意见或错误的建议具有直接关系,即错误的审计意见或建议导致了该损失;(3)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的过程中,没有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或错误的建议;(4)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违反了独立审计准则。
第二,为了防止赔偿责任的不合理有必要在修订《注册会计师法》时,允许对不同的审计对象区别使用审计报告、审核报告和审阅报告等不同效力等级的报告方式。而且,在目前的审计报告形式上,要强调报告的使用目的,如果客户改变了审计报告的使用方向,那么产生的风险就不由事务所承担。
第三,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应该配套跟上,加快建立“中小股东集体诉讼登记制度”和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使维护投资者权益落到实处。
二、建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
从传统意义上讲,法律责任的界定机构应当为司法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只是一个行业管理协会。但由于注册会计师所从事的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和职业判断都非常强的工作,因此也需要注册会计师去律责任的判定者具有相当程度的审计职业知识,这一般的司法人员难以胜任的。在界定注册会计师法津责任这个问题上,司法机构应当向审计职业团体寻求帮助《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因此,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加快建立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由同时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和律师资格的专业人士担任委员,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进行理论研究,对发生的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为事务所提供诉讼支持,与法律界沟通并达成共识。
三、加大审计收费的监督、查处和处罚力度
目前国内的事务所审计收费不高,并且激烈的低价竞争愈演愈烈。这种低价收费会产生两个方面的不利影响:受成本效益的制约,审计程序不充分,增加了审计检查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收费过低,无法提取足够的风险基金,使事务所在遇到民事诉讼索赔时容易遭受灭顶之灾。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是行业内的无序竞争。因此,应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行业统一定价,以合理的收费维系执业质量,并且加强处罚力度,重罚违反规定或偷偷降价的事务所,这样在统一收费的前提下,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
四、上市公司的事务所选聘由股东大会网上投票
对于上市公司,由于其所有者极其分散,并且信息的不对称,使得中小股东权力的实施与维护存在种种限制性障碍,通常事务所的选聘权力掌握在大股东,也就是董事长(经营者)手中,审计人员失去来自所有者的有力约束,主要受经营者的约束,在利益的诱使下势必屈从于经营者的要求而丧失独立性,甚至有可能与经营者合谋欺骗中小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现在,互联网的普及完全可以降低股东大会的决策成本。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事务所的选聘可以在每年年底由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在某一期限之前,由公司的全体股东采用网上投票的形式决定事务所的选聘。
五、签订详细明确的业务约定书,界定事务所承担的业务责任
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与其他商业合同类似的法律效用。其主要作用有二:一是对所期望和要求的审计服务的目的和范围,双方职责等提出一个明确的约定;二是尽可能减少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之间对以上事项的误解,并以此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过去,我国许多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对委托书不重视,只以口头协议的方式确定代理记帐业务,以至于到了法庭上面对原告的诬指有口难辩。因此,事务所不论承接何种业务,一定要签订明确的委托书,以防出现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六、在事务所内推行常设法律顾问制度
目前我国没有要求事务所设置常年法律顾问。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事务所聘请常年法律顾已呈发展趋势。常年法律顾问制度可以在以下几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1)法律顾问可以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2)在日常业务中可对业务的各个细节的潜在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更为准确地把握审计风险;(3)在与法律顾问的日常交流中让法律顾问熟悉审计业务及审计法律责任,有利于与法律界的沟通;(4)常设法律顾问在遇到诉讼案件时,因了解该事务所的情况,能够迅速把握案情的实质,更好地进行辩护。
七、加强职业后续教育
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人才的素质是由会计师资格教育质量、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质量三个方面的因素综合决定的。目前国内的事务所比较注重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考试环节。而从国际上看,从注册会计师职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地区到国际“五大”会计公司,都无一例外地将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摆到了极其重要的地位。而我国目前的规范性条约《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对后续教育的内容、形式等规定得较为笼统,不利于后续教育的具体落实。因此,我们建议一方面要对相关法规进行修订,另一方面事务所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后续教育,尤其应增强法制意识和诉讼案例的培训,提高事务所以及审计人员的自身法律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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